芜湖市消防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芜湖市消防协会,英文名称为“Wuhu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英文缩写WHFPA。

第二条  芜湖市消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由全市消防企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各界人士自愿参加并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充分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团结带领广大会员,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消防安全的需求,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为促进芜湖市消防科学进步、消防产业发展服务,为社会消防安全、经济建设发展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第四条  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芜湖市民政局的领导和监督。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为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同时接受芜湖市公安局芜湖市应急管理局、芜湖市消防救援支队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址设在芜湖市镜湖区联盛广场1号写字楼2B15室

 

第二章 党组织建设

 

第六条 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协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七条 协会党组织是党在芜湖市消防协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芜湖市消防协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八条 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九条 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条 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协会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领导。

第十一条 协会支持党组织对协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相关政策,开展行业自律,促进消防行业发展;

(二)组织调查研究,反映会员诉求,代表本会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涉及会员利益的事项,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维护行业和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接受委托和邀请,承担或参与消防科技项目的研究,为社会提供消防服务;

(四)围绕全市古建筑、危化品、森林等重点领域的消防安全工作开展研究探索、摸索新经验,为有关部门决策提供参谋服务;                             

    (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徽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配合市有关部门落实消防产品市场准入管理,整顿、维护消防产品市场秩序做好消防施工、检测、监理防火材料检测登记管理;

(六)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消防职业技能培训;

(七)为会员单位解决消防安全技术难题,优化技术方案,提供技术服务、技术咨询;

(八)积极推广、应用国内外先进消防科技成果,推动消防技术进步,有条件时编辑出版有益于消防企业发展的书籍、报刊、资料,努力开拓信息服务,开展消防学术交流,促进消防学科发展;

(九)受有关部门委托,承担、参与省、市优秀工程和优秀企业推荐评选的具体工作,促进全市消防企业的产品质量和消防工程安装质量的提高;举荐和表彰消防协会中涌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促进消防协会持续健康发展;

(十)发展同国内消防企业、社团之间的联系,加强交流合作,沟通、协调会员间有关消防工作的相关信息;

(十一)开展以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为主渠道的多种形式社会化消防宣传,加强对消防重点单位的针对性宣传,普及消防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全社会的消防意识

(十二)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要求满足下列条件:

1、为从事消防规划设计、施工和消防产品生产、销售、维修、检测咨询的企业、事业单位;

2、其他自愿入会的社会单位、团体。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和支持本协会的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九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被除名后或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其在本会响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每届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二十八  本协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十九  本协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三十  本协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年。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三十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聘请名誉会长和高级顾问。

第三十  本协会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聘请名誉会长和高级顾问。

第三十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及有关部门资助,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三十九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四十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四十一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